第十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按照职责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二)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重大改革举措出台、重大政策制定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等,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制定矛盾纠纷的预防措施和化解预案;
(三)对拟制定或者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开展合法性审查;
(四)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合规指导。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制定或者修改前以及重大合同签订前开展合法性审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村(居)民委员会提供合法性审查服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