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贸促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特定群体需求,发挥组织优势,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