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分析评估工作,加强风险实时研判预警,建立定期会商协调制度,促进各类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衔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