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遵循预防为主、合法公正、高效便民、多方联动的原则,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