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及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建立健全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化解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