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具有行政调解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可以设立行政调解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建立并公开行政调解事项清单,明确依法可以调解的纠纷范围,化解相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