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发现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可能引发强烈社会反响或者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