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民商事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案件依法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