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流转办理机制,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

区(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矛盾纠纷一站式受理服务点,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统一受理、分类流转、首接跟踪、投诉反馈、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鼓励村(社区)提供一站式矛盾纠纷受理服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矛盾纠纷一站式受理服务点提出矛盾纠纷化解申请,也可以向有关单位直接提出。有关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成本和风险,引导其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