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治理第十三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普及。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心理服务,通过心理辅导人员开展专业服务等方式,及时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心理干预,缓和情绪,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