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关单位对排查发现或者受理的矛盾纠纷,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分类化解: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组织化解;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共同化解,必要时可以提请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化解;

(二)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化解,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有关单位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发现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参加;发现当事人可能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