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推动其按照规定向社会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指引、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依法向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鼓励鉴定、评估、检验检测等专业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明确争议标的、责任划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