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及时发现、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并开展针对性动态回访。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派驻站所、村(社区)等,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发现、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作用,通过“村民说事”“居民议事”等协商途径,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并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法律顾问、志愿者等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