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