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路内停车泊位管理者将路内停车泊位固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个泊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个泊位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