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路内停车泊位管理者将路内停车泊位固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个泊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个泊位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