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和建筑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等。

(三)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特定对象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住宅小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四)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建筑退线范围等设置的一定时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五)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