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个泊位五千元罚款:(一)违法施划路内停车泊位的;(二)损毁、移动或者涂改路内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的;(三)私设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乱堆杂物影响路内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