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停车场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泊位数量、运营时间、监督投诉电话和实时余位数量等信息的;

(二)在按照标准设置的车位数量范围内拒绝接受车辆停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