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路内停车泊位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施划路内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或者涂改路内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不得私设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乱堆杂物影响路内停车泊位正常使用。

路内停车泊位管理者不得将路内停车泊位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