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环境卫生、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泊位数量、运营时间、监督投诉电话和实时余位数量等信息;
(三)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并根据停车人的要求出具税务发票或者财政票据;
(四)停车场安装使用的电子停车计时收费装置、贸易结算充电桩(机)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五)在按照标准设置的车位数量范围内接受车辆停放;
(六)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七)加强充电设施日常检查,配备有充电设备的停车泊位应当设置标志、划定标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