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停车人在学校、医院、商圈、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上下乘客的,应当在落客区有序停车,即停即走,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机动车进出停车场,遇有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除划定的临时等候区域外,不得占用道路排队等候。

车站、机场、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辅助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以辅助开展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的教育劝导、信息采集、信息告知等工作,相关停车违法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