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停车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以及车型有序停放机动车;(二)不得损毁停车场设施、设备;(三)不得非法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四)不得超过规定时段在限时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五)不得占用、封闭、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在停车场出入口停放;(六)不得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和行驶机动车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