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区域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停放时段、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适时开展评估和调整。

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按照价格法律法规规定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十五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其中,住宅区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