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商圈、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