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停车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