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车轮定位器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并对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二)停车场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的,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道闸;
(三)进行地面硬化和防滑处理,保持地面坚实、平整;
(四)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五)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防尘降噪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和接入设施,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七)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
(八)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九)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完成的停车场不符合前款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