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交通通行影响评价、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以及停车供需状况等因素,分区分类制定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优化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