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创新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覆盖绿色设计、规范回收、高值利用、无害处置等环节的风电、光伏、储能等设备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健全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强化资源再生利用能力,稳妥推进设备再制造,依法规范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