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清洁能源产业园区建设,统筹优化园区规划布局,打造清洁能源产业集群。

鼓励和支持园区管理机构加强碳排放管理设施建设,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和全绿电消费体系,吸引零碳产业链项目向园区集聚,加快创建零碳产业园区。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