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创新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省外清洁能源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特高压通道以及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构建开放共赢的清洁能源产业合作体系。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清洁能源开发、装备制造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提升清洁能源产业国际化水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