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省外清洁能源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特高压通道以及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构建开放共赢的清洁能源产业合作体系。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清洁能源开发、装备制造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提升清洁能源产业国际化水平。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