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创新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链协同发展,推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风光制氢一体化等项目建设,探索绿电直供模式创新,推进清洁能源产业集群化发展,壮大以清洁能源发电成套装备、关联设备制造为主体的产业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清洁能源产业与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等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