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链协同发展,推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风光制氢一体化等项目建设,探索绿电直供模式创新,推进清洁能源产业集群化发展,壮大以清洁能源发电成套装备、关联设备制造为主体的产业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清洁能源产业与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等融合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