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农田灌溉应当优先使用地表水,科学合理使用地下水。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地表水源替代、节水等措施,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灌溉取水量,保护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