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和监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主体开展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