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农田灌溉用水价格。

农田灌溉用水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