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