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老城区保护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