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老城区保护范围内的古建大院及传统建(构)筑物被确定为文物的,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设立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