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老城区核心保护区内,除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车辆以及救护、环卫、殡葬等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老城区保护机构批准不得进入;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当推行,并停放在指定地点。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