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未经老城区保护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修缮、改造老城区内的建(构)筑物。
老城区内传统建(构)筑物、古建大院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
对影响老城区市政市容和行人安全的危旧传统建(构)筑物及危险建(构)筑物,老城区保护机构应当组织鉴定,确需整修的由所有权人予以整修。
所有权人在维护、修缮、整修过程中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尚未申报或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文化、历史、纪念意义的古建大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