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维护第九条有效市、县(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拉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用水需求,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改造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