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城市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违法用水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