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水质监测,评估水质状况,及时公布水质监测数据。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水源地日常的监督管理,组织水源地管理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定期巡查,对二级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二)在水源地取水口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障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三)在水源地安装视频设施,实行在线监控。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