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水质监测,评估水质状况,及时公布水质监测数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水源地日常的监督管理,组织水源地管理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定期巡查,对二级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

(二)在水源地取水口安装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障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三)在水源地安装视频设施,实行在线监控。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