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稳定的供水水源;(二)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三)合格的从业人员;(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五)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应急处置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