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和破坏水源的活动。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