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维护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损毁、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二)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砂、爆破,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堆放危险化学品,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三)损坏、涂改、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或者安装各类机泵抽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