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建设与维护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对供水设施设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