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确需连接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