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堆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砂、爆破,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堆放危险化学品,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损坏、涂改、覆盖公共供水设施标志;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或者安装各类机泵抽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