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营运的;(二)不出具本车当次有效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的;(三)强行揽客、拼客、异地待客、故意绕行的;(四)出租汽车未按规定安装、不正确使用、不及时维修卫星定位调度系统、顶灯和空车显示牌的;(五)逾期未年审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